“我们害怕每个太阳升起的早晨,工厂外警车 、执法车 、甚至便衣 、甚至出动无人机 !”这是去年供给侧与去产能、原材料飞涨的情况下,运动式、“一刀切”式环保过程中一些民企老板内心的真实写照。
这些看似雷厉风行“一刀切”的整顿背后,不仅是政府部门懒政怠政的体现,更是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无数中小企业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这种“乱作为”做法,势必会造成一些中小企业冤死在这场大风暴中。
叫停“一刀切”的做法,已迫在眉睫!
不过,值得欣慰的是,今年的环保虽然仍然雷霆万钧,但一切似乎变得有所不同。在今年的环境整治中,生态环境部特地发文,禁止各地搞环保“一刀切”。
总理更是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要切实用好审计这把利剑,既要惩处“乱作为”,又要问责“不作为”,更要激励开拓实干。
5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禁止“一刀切”行为和集中停工停业。
这一消息切中时弊,令企业如释重负。
污染企业的确应该改革、转型,但是当地部门应该起到主体引导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如何转型升级,而不只是简单地粗暴强拆。
回想去年8月份,“一刀切”的呼声同样引起各地政府的注意,四川、山东、海南紧急叫停环保整改“一刀切”,对环保不作为、乱作为严肃问责。
2017年8月9日,四川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涉及污染的企业要分类处理,决不能简单一关了之。
山东省紧随其后发出通告,对环保不作为、乱作为严肃问责,对违法者依法打击,不能简单一关了之、一拆了之。
山东省淄博市让1500多家“散乱污”企业通过验收恢复了生产。
“一刀切”式的工作方式看似雷厉风行,实则是变相的懒政怠政。
一些地方和单位将本该细致长久的环境治理工作,变成了简单粗暴统一关停来应付,实则把原本自己应担之责变相转嫁为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虽说治理污染是为了百姓,最后却是老百姓买单。
比如去年,仅是京津冀地区就有超17.6万家的“散乱污”企业在9月底前被全部关停。
环保执法本是好事,但一味的拆除、关停,善后工作不到位,使本来意义重大的“保卫蓝天行动”变成了无数中小民企的哀号。
企业不易,能在环保严查下生存下来的企业更不易。在这场“一刀切”式的风暴中,又有多少合法企业被“错杀”。
好在此次国家层面出手叫停环保一刀切的做法,为众多中小企业带来了福音。
生态环境部发文
各省纷纷禁止“一刀切”
首先是环境部官方发文。
然后是人民日报声援。
其他各省份发出通知禁止“一刀切”。
环境部部长:
决不允许平常不作为,督察时乱作为
近期生态环境部透露了关于2018年环保督查的具体内容,其中出动18000人(次)的督查力度,让2018年的环保督查瞬间在网络点燃,各大媒体纷纷报道。
2018的环保督查将以3倍的差距把2017年的环保风暴甩在身后,跃升为新的史上较大的环保督查。
可以说一边是即将到来的环保督查,一边是严格的“环保一刀切”禁令,2018年的环保风暴正在掀起。
其实早在今年3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就有记者向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提问道:“去年,中央环保督察实现了全覆盖,成效得到了认可,但公众还是对一些地方因为担心督察而直接对企业进行‘一刀切’关停的行为表示担心。”
李干杰表示,中央环保督察决不允许“一刀切”,若发现将严厉严肃地追责问责。
李干杰回应称,“一刀切”指的是不分青红皂白,不分是违法还是合法,一竿子打下去,一律进行关停的做法。
“企业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该处理的要处理。像不分青红皂白,不分好坏的‘一刀切’,负责任地说,总体上是不普遍也是不突出的,也是从一开始我们就坚决反对的。”
他表示,在四批督察过程中,个别地方确实出现过类似的问题。
“出现问题以后,我们及时进行了纠正。未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态度非常明确,决不允许这么干,决不允许这样的乱作为来损害影响中央环保督察的大局”。
他指出,将来不仅仅是及时纠偏,还会及时追责问责,并且是严厉严肃地追责问责,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我们坚决反对平常不作为、到时候又乱作为的情况,这种风气要坚决遏制”。
新华社在去年曾发文《环保管控不能“一刀切”》痛批“环保一刀切”的做法,文章认为,好的环保管控措施,是企业转型升级的风向标。
要通过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引导推动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实现清洁生产、达标排放。
对环保达标企业,给予大力支持,促其健康发展,抢占市场先机;对环保不达标企业,要坚决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级,否则予以关停。
如果不加区别地执行同等管控措施,则难以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
人民日报今年6月也发表《莫让环保一刀切成为高质量发展的绊脚石》一文,认为“一刀切”看似一视同仁,实则有碍市场公平竞争。
对无证无照的污染企业应该坚决整改,确需关停的要依法关停。
但在个别地方,一些已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转型升级、环保达标的企业也被一并限电停产,无疑会影响企业追求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
可见“一刀切”的做法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地方有关部门若再不加以改正只能说是与中央基调背道而驰,势必引发群众和企业的不满。
大搞“一刀切”
受伤的终将是中小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有4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
同样,在全世界,中小企业都是一国经济的主体力量,是受重视的群体。
在欧盟,共有2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占欧盟企业总数的99.8%。其中92.2%是雇员少于10人的微型企业。
然而,2016-2017年以来,在去产能、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很多行业的广大中小企业成为了去产能的对象,特别是在雾霾压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被“一刀切”式关停。
于是本就脆弱的中小企业在“一刀切”的高压态势之下又不得不进行一轮轮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以求符合环保要求标准。
而现实却是这些小企业往往是缺乏资金的一类群体,高压之下他们只能进行借贷来进行企业的环保升级,这就导致了一旦他们的债务链条断裂,高昂的负债势必将他们推向破产倒闭的深渊。
而且现在自主创业的小企业又基本都是70、80后的人群,肩上担负一家老小三代人的生计,难怪他们哀叹到:“像这样‘一刀切’,让我们怎么活呀!”
一轮又一轮的环保严查下,也导致许多民生怨言。
工厂因环保问题被迫关闭后,工人们就面临着下岗失业,这也是在变相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势必导致工人们工资的进一步下降。
然而他们在无奈之下,生活还要继续,孩子需要上学,父母需要善养,这又该怎么办?
所以说,若不加以重视和解决“一刀切”很可能引发的是“倒闭潮、失业潮、降薪潮”等更为严重的社会民生问题。
可以说,“一刀切”先带来的很可能不是环境的改善,而是整体经济的后退!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有媒体将相关新闻的标题拟为“把企业全部关停,等空气好了大家一起喝西北风!”,如此看来也不无道理。
地方有权利,但企业可维权
那么再说说地方到底有没有权利关停企业,以及已经无辜躺枪或可能即将躺枪的受害者又能否讨回损失的问题。
1.地方到底有没有权利关停?
答案是:有权利。但存在两个普遍的问题:滥用权力和不按规矩办事。
1.滥用权力,关了不该关的
什么是滥用权力。就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一律关停等过度操作的行为。
当前治污行动中,形成了一股关停污染企业的风潮,并且由于环保高压态势,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刀切”、追求效率、忽视程序要求的倾向。
2.不按规矩办事,处理违法时自己也在违法
什么是不按规矩办事?这个在法律上也有个高大上的说法,叫“程序不合法"。
意思就是,即便有问题,地方在执法时也要按照程序办事,绝不能走哪关哪,执法全凭一张嘴,我说关就得立刻关。
这些鲁莽随意的执法方式,在本次禁令中是严令禁止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于那些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听证是他们的法定权利。
如果你遇到地方执法时有人向你说“先停再说”,这时对方就是不按规矩办事,法律 没有“先停再说”这一套。
这种简单粗暴的行为也是这次国家重点整治的对象。
环保,一定要严查。但严查不是瞎查!
现在的情形是,一些必须严查的经过一阵风的监督后,开工了。
一些与污染环境八竿子打不着的,各种设备拆掉,封掉,甚至毁掉……
环保执法要做到有的放矢,这样环保才有力,才服人心。
一般有污染的厂,被封掉,企业主内心会觉得受伤,不服气。
没污染的,被封掉,除了经济损失,内心也充满了深深的失望……
2.已经被或即将被一刀切躺枪的受害者,除了吃哑巴亏,能维权吗?
答案是:必然可以。
从去年到现在,在关闭的这些大小企业中,存在相当数量被误伤的情况。
对于那些已经采取了“环保一刀切”的地方受到损害的企业或个人是可以依法维权的,这类企业严格意义上并没有违反法律。
你可以要求行政赔偿,给你造成了多长时间的损失,多大额度的损失,这都可以赔偿。
即便对方是一种所谓合法状态做事情,那也会涉及到行政补偿,这个也可以申请。
所以,执法机关也必须遵照法律程序要求,否则要为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
主要检查八大方面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6.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7.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8.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2.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